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初字第255号原告:广东统用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安县。
法定代表人:陈大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辉灿,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辉萍,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万家利洁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邓礼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辉,深圳市合道英联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审理原告广东统用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万家利洁具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统用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以其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统用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统用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广东统用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金旺代理审判员 陈铜坚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