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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周立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洛知民初字第79号
案件名称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周立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周立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知民初字第79号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505号16幢。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

委托代理人:王建敏,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周立明,系洛阳市西工区吉利装饰材料销售处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立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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