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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世春与中山市东凤镇一洋金属制品厂、满敏彬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98-1号
案件名称罗世春与中山市东凤镇一洋金属制品厂、满敏彬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世春,中山市东凤镇一洋金属制品厂,满敏彬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98-1号原告:罗世春,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

。

委托代理人:谭红玲,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自安,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一洋金属制品厂,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穗成村二队、三队路段。

代表人:满敏彬,投资人。

被告:满敏彬,女,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世春诉被告东中山市东凤镇一洋金属制品厂、满敏彬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091021××××.X)中,原告罗世春以被控侵权产品缩管机及生产异型锥管的成型模具系中山市东凤镇一洋金属制品厂的生产工具而无法取得为由,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中山市东凤镇一洋金属制品厂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专用模具、并对被控侵权产品、模具、生产流程进行拍照、摄像,并为此提供了5万元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罗世春享有的系“异形锥管的制造方法及用于该方法的缩管机和成型模具”的发明专利,原告罗世春为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利于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本专利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要求对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一洋金属制品厂处涉嫌侵权的相关证据进行证据保全,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三款、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存于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一洋金属制品厂内的涉嫌侵害专利号ZL200910213954.X的被控侵权产品、专用模具,并对被控侵权产品、模具、生产流程进行拍照、摄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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