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商初字第40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
被告:隋洪汉,芝罘区大树百货超市个体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隋洪汉为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