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卓强、深圳市链世界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民终466号
案件名称卓强、深圳市链世界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卓强;深圳市链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梁华莲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民终46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卓强,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靖,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链世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园路125号2单元501。

法定代表人:梁华莲,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清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梁华莲,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清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卓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链世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世界公司)、梁华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卓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卓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链世界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但一审法院在对链世界公司未提供足够证明的情况下,仅仅依据链世界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在居民社区就认定其不具备制造条件,明显有误。

2.链世界公司提供的采购订单上载明的产品型号与被诉侵权产品在销售网页中显示的型号不一致,防护等级也不一致。

链世界公司一审提交的购买记录显示其购买单价与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单价大同小异,不合交易常理。

链世界公司向案外人采购产品的时间,与被诉侵权产品被卓强公证购买的时间相差近5个月,时间上明显不具有合理性。

被诉侵权产品属于三无产品,不能成立合法来源。

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链世界公司、梁华莲立即停止侵犯卓强涉案专利权的行为,链世界公司、梁华莲赔偿卓强经济损失15万元;

一、二审诉讼费由对方负担。

链世界公司、梁华莲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卓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卓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链世界公司、梁华莲立即停止侵犯卓强ZL20153019××××.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现存侵权产品以及模具;

2.链世界公司、梁华莲赔偿卓强经济损失15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卓强权利状况:2015年6月11日,卓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太阳能电源盒(YH0502C)”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涉案专利”),并于2015年11月2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3019××××.9,专利权人为卓强。

专利权人按期缴纳专利年费,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2016年9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二、链世界公司涉嫌侵权事实:卓强主张链世界公司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卓强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对于销售、许诺销售侵权,卓强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根据(2019)粤中凤翔第1099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6月6日,卓强的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用该公证处的电脑登录链世界公司在阿里巴巴经营的店铺,购买了名称为“户外太阳能草坪灯7LED地插灯庭院景观射灯圣诞派对节日装饰七彩灯”的被诉侵权产品3个,规格分类分别为“7LED彩色光”、“7LED正白光”、“7LED暖白光”,形成了单号为475278434712092626的订单。

该订单信息显示,3个被诉侵权产品的单价均为40元/个,运费12元,实付款为人民币127元,供应商为深圳市链世界科技有限公司。

链世界公司网页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的型号为SZ-V10A-7LED,卓强公证购买的产品30天内619套成交,970条评价。

(2)根据(2019)粤中凤翔第1167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6月10日,在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卓强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收取运单号为73114539790266的中通快递包裹一个。

卓强的委托代理人打开包裹对包裹外观及内装物品进行拍照后,由公证员将包裹内的物品重新封存,并交由卓强的委托代理人保管。

(3)卓强提交的订单详情页显示,订单号为475278434712092626的订单对应的物流信息为:物流单号73114539790266,物流公司中通快递。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链世界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电子商务;

网络技术开发;

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洗涤用品、化妆品、家居护理用品、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机械配件、服装鞋帽、电脑软硬件、耗材、通讯器材、皮革制品、文化办公用品、照明电器、不锈钢制品、铝合金制品、管道、阀门、厨房用具、钟表、眼镜、玻璃制品、电子元件、酒店用品、酒店设备、音响设备、卫生洁具、消防设备、照相器材、机电产品、体育用品、冶金设备、环保设备、金属材料、水泵及配件、五金轴承、摄影器材、电镀设备、汽摩配件、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

国内贸易;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5)链世界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园路125号2单元501。

(6)链世界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自认其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三、卓强涉案专利权与被诉侵权产品比对情况被诉侵权产品公证封存完好,与收货公证书记载一致。

一审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箱,内有被诉侵权产品3件,随机挑选一件进行拆封,内有被诉侵权产品一个,说明书一张以及相应的配件,被诉侵权产品及说明书上没有附带任何厂家信息及商标标识。

涉案专利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及立体图共七幅视图。

卓强和链世界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图片无异议。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进行比对卓强意见:二者构成近似;

链世界公司、梁华莲意见:二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一审法院意见:一审当庭比对本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两者在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共七幅视图上,两者外形设计存在一般消费者难以区分的细微差别,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两者构成近似。

四、链世界公司在本案中的抗辩情况1、合法来源抗辩链世界公司在本案中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主张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深圳市光亿德电子有限公司。

链世界公司提交的(2020)深先证字第1199号公证书显示:(1)1688账户名为“超级湖仔哥哥”在2018年5月4日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多次向供应商“深圳市光亿德电子有限公司”,采购V10-A型的太阳能草坪灯,采购产品的规格分类分别有太阳能七彩灯、7LED太阳能射灯、4LED太阳能射灯等。

其中,4LED太阳能射灯的售价为33元/套,7LED太阳能射灯的售价为37元/套。

大部分订单显示的收货人为梁增华,收货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手机:136××××5682。

(3)链世界公司采购订单的交易快照显示“源头厂家直销,品质保证”。

(4)支付宝转账记录显示收款人为“刘卫”。

链世界公司在庭审中主张,其与深圳市光亿德有限公司的采购订单中的收货人梁增华与链世界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华莲为亲兄妹关系,为链世界公司的仓管员,收货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为链世界公司的仓库,其余的收货地址均为客户指定的地址。

深圳市光亿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书显示,深圳市光亿德电子有限公司承认于2017年12月9日开始与深圳市链世界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商业合作,生产并对其销售包含V10-A型7LED七彩变色草地灯在内的三款草地灯产品。

2、现有设计抗辩链世界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现有设计抗辩,并提交了一份阿里巴巴交易快照,生成时间是2015年5月15日,展示了中山市颖豪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草坪插地灯。

将被控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进行比对卓强意见:二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链世界公司意见:近似;

一审法院意见: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背面是突起内凹状,边缘形状类似梯形,而现有设计二整体上看是一个长方体。

一审法院认定两者在整体视觉上存在显著差异,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五、其他事实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262号判决书显示,卓强就涉案的外观设计专利对深圳市光亿德电子有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2019年3月1日,一审法院认定深圳市光亿德电子有限公司构成制造侵权,并判决深圳市光亿德电子有限公司赔偿卓强经济损失15万元。

2019年9月9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关于维权合理费用,卓强在本案主张购买产品费人民币127元,但并未提交律师费、公证费票据。

卓强在本案要求链世界公司、梁华莲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但卓强未能提交其诉请链世界公司、梁华莲赔偿其经济损失的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酌情认定本案的赔偿金额。

3、深圳市链世界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链世界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唯一股东为梁华莲,监事为杨光湖。

4、链世界公司提交《开户许可证》,主张链世界公司开设了独立的公司账户,链世界公司还提交了其与案外人“深圳七天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记账报税合同书》,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合同真实履行。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涉案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控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卓强专利产品同为太阳能电源盒,系同类产品。

对被诉侵权产品与卓强专利产品进行对比,两者外形设计存在一般消费者难以区分的细微差别,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卓强专利外观设计相似,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卓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本案中,卓强提交公证书证明其通过网购从链世界公司处购得侵权产品实物,且涉案网店展示了多张被诉侵权产品的宣传图片,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链世界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卓强指控链世界公司制造侵权,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本身及外包装盒上均无任何信息指向链世界公司为产品的生产者,且链世界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销售和贸易,经营地址位于居民社区,不具备生产条件,卓强指控链世界公司实施制造侵权,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由于卓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链世界公司处仍存有侵权产品以及模具,一审法院对于卓强要求销毁侵权产品及模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链世界公司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经查,链世界公司于2018年5月4日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多次通过1688网站向案外人深圳市光亿德电子有限公司订购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且链世界公司主观上不知道亦不可能知道该产品是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因此,链世界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链世界公司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经查,该现有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故链世界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链世界公司依法仅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卓强请求链世界公司、梁华莲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链世界公司应当承担卓强因本案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

由于卓强没有提供公证费及律师费票据,考虑到上述费用的实际支出,一审法院对合理维权费用酌定为人民币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梁华莲是链世界公司的唯一股东,链世界公司提交的《代理记账报税合同书》甲方主体并非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也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合同的真实履行。

而现有证据显示,链世界公司的资金往来均没有使用链世界公司的独立账户,故链世界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链世界公司的财产与梁华莲的财产相互独立,梁华莲应当对链世界公司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1.链世界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卓强名称为“太阳能电源盒(YH0502C)”、专利号为ZL20153019××××.9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2.链世界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卓强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3000元,梁华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卓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链世界公司、梁华莲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链世界公司、梁华莲应向卓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链世界公司、梁华莲负担。

卓强提交一份深圳市绎梁贸易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拟证明被上诉人所称涉案产品从深圳市光亿德电子有限公司购买是虚假的,因其收货人和付款人是深圳市绎梁贸易有限公司的监事和法定代表人,与链世界公司无关。

链世界公司、梁华莲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其关联性,理由是收货人和付款人所在公司和链世界公司是关联公司,两家公司有些股东相同。

本院对前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在后评述。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链世界公司的监事为杨光湖;

深圳市绎梁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杨光湖。

还查明,深圳市绎梁贸易有限公司的监事为梁增华,链世界公司主张其法定代表人梁华莲与梁增华是兄妹关系,且梁增华系链世界公司的仓库管理员。

卓强对前述两人为兄妹关系并无提出异议,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人梁增华并非代表链世界公司收货。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链世界公司是否存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2.链世界公司主张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一、关于链世界公司是否存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行为的问题在本案中,卓强指控链世界公司存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本院认为,链世界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销售和贸易,经营地址位于居民社区,无证据证明链世界公司具备生产条件。

被诉侵权产品及其装盒上均无任何信息证明链世界公司系生产厂家,故一审法院认定卓强指控链世界公司实施制造侵权依据不足,并无不当。

卓强上诉认为该产品可以由生产厂家购进零配件并通过手工组装而成,因此生产设备要求较低。

对此,本院认为,即使卓强前述陈述属实,仍不足以达到高度盖然性进而认定链世界公司存在制造行为。

综上,卓强该项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链世界公司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第二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第三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

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本案查明的事实显示,链世界公司于2018年5月4日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多次通过1688网站向案外人深圳市光亿德电子有限公司订购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故链世界公司、梁华莲主张侵权产品来源于深圳市光亿德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对该主张事实确认为真实。

由二审查明事实可知,链世界公司和深圳市绎梁贸易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产品系链世界公司向深圳市光亿德电子有限公司购进。

故卓强上诉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购进与链世界公司无关,该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在前述法律条文规定中,销售者“不知道”是侵权产品的待证事实,在指控方未能举证证明的情况下,推定销售者“不知道”是侵权产品的事实成立。

本案中,卓强上诉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系三无产品,因此链世界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侵权产品系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

对此,本院认为,三无产品是指产品未依法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和厂址等信息,而该等信息是否缺失,与销售者是否知道该产品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并无直接联系。

故上诉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本案所查明的事实显示,链世界公司、梁华莲采购被诉侵权产品的价格低于销售价格,故卓强所称的价格不合理质疑不成立。

而卓强主张链世界公司采购产品的型号与销售产品的型号不同,本院认为,销售者对于产品型号在进货后销售时进行改变,并不违反生活常理。

此外,卓强还提出链世界公司、梁华莲的进货和被诉侵权产品被公证取证的时间相差仅5个月,本院认为,该时长亦未违反生活常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链世界公司、梁华莲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并无不当。

卓强该项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卓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40元(已交纳),由上诉人卓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