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7民初11534号原告:北京慧鱼教育科技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圣和巷8号院5号楼4层405。
法定代表人:魏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松松,北京雪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琳,男,199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雪莹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慧工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6号楼9层9175室,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原大厦A座7楼。
法定代表人:程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朝,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凯云,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慧鱼教育科技中心(以下简称慧鱼科技中心)诉被告慧工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工坊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慧鱼科技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0884198号“慧鱼”商标、第20749664号“fischertechnik”商标、第20749665号“慧鱼创新教育”商标、第20749666号“慧鱼机器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在其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全球加盟网、加盟费查询网公开发表声明,对原告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万元及合理开支350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20884198号“慧鱼”商标、第20749664号“fischertechnik”商标、第20749665号“慧鱼创新教育”、第20749666号“慧鱼机器人”商标专用权人。
上述商标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在第35类上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
被告慧工坊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慧鱼创新学院官网(网址www.ftcollege.org)、“慧鱼创新学院”微信公众号(ID:FT-edu)及全球加盟网加盟费查询网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fischertechnik”“慧鱼”“慧鱼创新教育”“慧鱼机器人”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为他人提供广告、招商加盟服务,目前加盟门店在全国已达到数百家。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慧工坊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慧工坊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被告法定代表人程旭的名片以及被告官网截图,均显示被告慧工坊营业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科原大厦A座7楼。
本院经实地调查,被告慧工坊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科原大厦A座7楼确有实际经营,其注册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6号楼9层9175室为虚拟注册,慧工坊公司未在该地址经营。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鉴于被告慧工坊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并未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实际经营,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