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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顺荣、袁州区城东仙庄百货商店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民初377号
案件名称洪顺荣、袁州区城东仙庄百货商店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洪顺荣;袁州区城东仙庄百货商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377号原告:洪顺荣,男,汉族,1975年7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州区城东仙庄百货商店,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高士北路2号楼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02MA38CYF62A。

法定代表人:谢芬。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洪顺荣与被告袁州区城东仙庄百货商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洪顺荣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顺荣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顺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洪顺荣已预交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洪顺荣负担,退回洪顺荣900元。

审 判 长  郭 燕审 判 员  王革生审 判 员  周中瑞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星伊书 记 员  任千千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377号原告:洪顺荣,男,汉族,1975年7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州区城东仙庄百货商店,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高士北路2号楼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02MA38CYF62A。

法定代表人:谢芬。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洪顺荣与被告袁州区城东仙庄百货商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洪顺荣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顺荣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顺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洪顺荣已预交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洪顺荣负担,退回洪顺荣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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