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知民初字第0024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邹文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晖,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新合作常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乾申。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新合作常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新合作常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新合作常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