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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米尼图公司(Minitüb GmbH)与Minitube of America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艾佩克养殖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87号
案件名称(德国)米尼图公司(Minitüb GmbH)与Minitube of America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艾佩克养殖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MinitubeofAmerica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艾佩克养殖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87号原告(德国)米尼图公司。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蒂安-西梅特,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龄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MinitubeofAmerica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市艾佩克养殖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金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海燕、杨建华,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国)米尼图公司诉被告MinitubeofAmerica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艾佩克养殖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案件客观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国)米尼图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德国)米尼图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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