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87号原告(德国)米尼图公司。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蒂安-西梅特,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龄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MinitubeofAmerica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市艾佩克养殖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金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海燕、杨建华,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国)米尼图公司诉被告MinitubeofAmerica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艾佩克养殖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案件客观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国)米尼图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德国)米尼图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