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
授权代表约翰•莫特利(JohnMotley),资深法律顾问和知识产权主管。
委托代理人江海巨、吕积彬,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诉被告刘志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