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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璐青诉上海润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6号
案件名称毕璐青诉上海润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毕璐青,上海润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辛香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毕璐青。

委托代理人徐笑蕾,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丽,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润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磊,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军,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辛香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磊,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军,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毕璐青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润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辛香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毕璐青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元,由上诉人毕璐青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 震代理审判员  叶茵茵代理审判员  胡 瑜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施维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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