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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正辉、安庆皖南电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常知民终字第0009号
案件名称安徽皖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正辉、安庆皖南电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皖南电机有限公司,安徽皖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孙正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常知民终字第00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皖南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开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建中,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皖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根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敏,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正辉,男,汉族,1973年3月18日生,系常州新北区亚轮机电商行经营者。

上诉人安庆皖南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皖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皖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皖南公司)、原审被告孙正辉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知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上诉人安庆皖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建中和被上诉人安徽皖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箐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孙正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皖南公司一审诉称:安徽皖南公司成立于1995年,具有年生产电动机500万千瓦的能力,现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中小型电机分会常务理事单位,是拥有国内先进工艺和装备,具有较高管理水平的中型企业,系安徽省电机行业最大的企业,企业规模和综合效益均居全国同行业前列。

安徽皖南公司旗下拥有中国名牌“南华”、“WN皖南”、“WNM”、“皖南电机”等多个商标,2008年安徽皖南公司取得注册商标“WN皖南”的专用权(注册号第4665151号),2012年安徽皖南公司注册了两个关联商标“皖南电机”(注册号第9575069号)和“WNM皖南电机”(注册号第9574986号),所生产的产品深受消费者信赖和喜爱。

同时安徽皖南公司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荣誉,1997年12月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2007年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2009年获得安徽省企业计量检测(保证)体系确认证书,2010年获安徽省质量奖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2011年获全国机械工业质量奖。

根据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中小型电机分会公布的全国中小型电机行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安徽皖南公司在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排序中2010年、2011年、2012年连续三年都排名第五。

“皖南”两字在电机行业经安徽皖南公司数十年的使用和经营,已经成为安徽皖南公司特有的简称,成为品牌和品质的保证。

安庆皖南公司注册于2010年,经营范围为电机、水泵、风机、切割机制造、销售,其地处安庆,不在皖南范围内,但却以“皖南”作为字号名,在与安徽皖南公司同类产品上突出使用“皖南”字样。

安徽皖南公司2010年发现其侵权行为后,数次发函到安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其纠正安庆皖南公司的侵权行为,但是经过几次交涉,安庆皖南公司仅从“安徽安庆皖南电机有限公司”更名为“安庆皖南电机有限公司”,其侵权的核心字号“皖南”仍予以保留。

安徽皖南公司认为安庆皖南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安徽皖南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明显属于依附安徽皖南公司良好商誉误导相关公众,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了安徽皖南公司严重的经济损失。

孙正辉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也属于侵害安徽皖南公司权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故安徽皖南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安庆皖南公司立即停用(变更或注销)“皖南”字号进行经营;

2、安庆皖南公司赔偿安徽皖南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

3、安庆皖南公司承担安徽皖南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586元(含公证费25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360元、差旅费676元、查档费50元);

4、孙正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由安庆皖南公司和孙正辉承担。

安庆皖南公司一审辩称:1、安庆皖南公司使用“皖南电机”系正当使用行为。

2010年4月20日,安庆皖南公司经安庆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使用“皖南电机”字号,并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

2、安庆皖南公司无须依附安徽皖南公司商誉。

2010—2011年度,安庆皖南公司被安庆市工商局评为诚信商户,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开顺被选为台州商会常务副会长,2013年以来,公司业务遍布全国机电产品市场。

3、安庆皖南公司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产品中有明确表示,并没有侵权。

2011年10月7日、2011年8月6日,安庆皖南公司分别取得“皖西”、“皖宜”的注册商标,并使用在产品中。

4、安庆属于“皖南地区”,安庆皖南公司使用“皖南”字号属于正当使用。

故请求法院驳回安徽皖南公司的诉讼请求。

孙正辉一审辩称:其销售的产品系安庆皖南公司生产的合法产品,系正当销售行为,未侵犯安徽皖南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请求法院驳回安徽皖南公司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安徽皖南公司于1995年9月4日经宣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电动机、发电机、化工泵、电子仪表仪器、机械加工、模具制造及其它机电产品制造与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其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

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零配件及其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开展本企业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2008年3月7日,安徽皖南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4665151号“WN皖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商品中的电动机(非陆地车辆用);

马达和引擎起动器;

发电机;

发电机(组);

离心泵;

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

泵(机器)、引擎或发动机用控制装置;

定子(机器零件),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3月7日至2018年3月6日止。

2012年7月7日,安徽皖南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9575069号“皖南电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商品中的马达和引擎起动器;

发电机;

发电机组;

定子(机器零件);

机器、引擎或发动机用控制装置;

非陆地车辆电力发动机;

离心泵;

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

泵(机器);

轴承(机器零件),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止。

2012年8月14日,安徽皖南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9574986号“WNM皖南电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商品中的马达和引擎起动器;

发电机;

发电机组;

定子(机器零件);

离心泵;

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

泵(机器);

轴承(机器零件),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8月14日至2022年8月13日止。

2006年9月,安徽皖南公司生产的南华牌690V及以下中小型发电机获得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

2008年10月29日,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函表示支持安徽皖南公司“南华”牌商标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并称:安徽皖南公司是安徽省机械系统重点企业,系安徽省电机行业最大的企业,也是我国电机行业骨干企业之一。

该公司经济效益综合指数一直名列全国同行业前十位,先后获得“2004年中国机械500强”、“2004年中国电机20强”、“安徽机械工业50强企业”、“安徽民营企业50强企业”、“全国用户满意服务企业”、“全国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等荣誉。

2005年以该公司为核心带动周边28家机电生产企业形成的“皖南电机产业集群”被批准为“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工程产业集群”。

Y、Y2及其派生系列三相异步电动机获2005年度国家免检产品、690V及以下中小型电机2006年度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电机十佳名优品牌”、“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等称号,公司的注册商标“南华”牌、“WNM”均为安徽省著名商标。

2009年1月16日,安徽皖南公司获得安徽省企业计量检测(保证)体系确认证书。

2010年1月,安徽皖南公司获得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2009年安徽省质量奖”荣誉证书。

同月,安徽皖南公司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同年7月,安徽皖南公司获得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颁发的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会员证书。

同年7月15日,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中小型电机分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证明,称:2005、2006、2007年度,安徽皖南公司“南华”牌系列电机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47242万元、67701万元、72560万元,经济效益综合指数分别列行业第八位、第六位、第六位。

据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中小电机分会经济信息统计部2011年2月出具的关于2010年度全国中小型电机行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显示,安徽皖南公司属于该年度该行业协会会员中工业增加值、电机收入及销量、回款总额、利润总额、人均收入、所有者权益6项指标同时增长的22家盈利企业之一,在该协会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排序中位列第五名。

同年10月26日,安徽皖南公司获得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

2011年12月,安徽皖南公司获得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颁发的“全国机械工业质量奖”证书。

据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中小电机分会经济信息统计部2012年2月出具的关于2011年度全国中小型电机行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显示,安徽皖南公司为该年度该行业协会会员中工业增加值、电机收入及销量、回款总额、利润总额、人均收入、所有者权益6项指标同时增长的30家盈利企业之一,在该协会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排序中位列第五名。

2012年2月15日,安徽皖南公司生产的南华牌690V及以下中小型电机获得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安徽省名牌战略促进委员会共同颁发的安徽名牌产品证书。

2012年2月15日,安徽皖南公司生产的WNM牌Z4系列直流电动机获得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安徽省名牌战略促进委员会共同颁发的安徽名牌产品证书。

据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中小电机分会经济信息统计部2013年2月出具的关于2012年度全国中小型电机行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显示,安徽皖南公司为该年度该行业协会会员中工业增加值、电机收入及销量、回款总额、利润总额、人均收入、所有者权益6项指标同时增长的9家盈利企业之一,在该协会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排序中位列第五名。

安庆皖南公司于2010年4月19日经安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核准登记,时核准企业名称为“安徽安庆皖南电机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包括:电机、水泵、风机、切割机制造、销售。

2010年12月27日,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对安庆皖南公司的Y2系列(IP54)三相异步电动机(额定功率1.1KW以上)以及YX3系列产品(ccc产品除外)(IP55)高效率三相异步电动机(额定功率1.1KW以上)的生产和服务进行审核,确认其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2008/ISO9001:2008,并向其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02810Q10683R0S)。

2011年5月23日,安庆皖南公司生产的双值电容异步电动机产品获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11010401474236)。

2013年3月5日,安庆皖南公司生产的三相异步电动机产品获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13010401600880)。

2011年8月7日,安庆皖南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8521707号“皖宜WANYI”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商品中的切割机;

离心泵;

压缩机(机器);

马达和引擎起动器;

发电机;

点火式磁电机。

2011年10月7日,安庆皖南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8521670号“皖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商品中的切割机;

离心泵;

发电机;

点火式磁电机;

马达和引擎起动器;

压缩机(机器)。

孙正辉系常州新北区亚轮机电商行业主,其经营范围包括:机电、水泵、风机、五金批发、零售。

工商执照有效期自2011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

2010年11月10日,安徽皖南公司向安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要求纠正“安徽安庆皖南电机有限公司”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的申请书一份,请求该局纠正“安徽安庆皖南电机有限公司”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保护安徽皖南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2011年4月21日,安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安徽皖南公司发函称:“你司(2010)68号“关于要求纠正‘安徽安庆皖南电机有限公司’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的申请书”收悉。

我局多次与该公司反复协商,该公司已作了名称变更。

”2011年5月4日,安徽皖南公司向安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咨询函一份,请求该局函告安徽安庆皖南电机有限公司更名后的名称。

2011年5月13日,安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安徽皖南公司发函称:原“安徽安庆皖南电机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庆皖南电机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8日,安徽皖南公司向安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对安庆市工商局5月13日复函的异议”函件一份,并表示该局对上述公司名称的变更没有作实质意义上的更改,其核心内容“皖南电机”仍与安徽皖南公司名称相同,要求该局对上述公司中的“皖南”字样予以更改。

2011年6月8日,安徽皖南公司向安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再次要求纠正“安庆皖南电机有限公司”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的申请书一份,要求该局纠正“安庆皖南电机有限公司”中的“皖南”字号。

2013年2月22日,吕箐翎受安徽皖南公司委托,以其个人名义向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公证处申请对购买相关产品的全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3年2月23日9时31分公证员蒲轶、公证员助理潘翔与吕箐翎一同来到位于常州市晋陵北路828号龙城机电广场D1601号商铺的一处悬挂“安徽安庆皖南电机”招牌的店铺。

首先吕箐翎对该店铺门头进行拍照,然后在该店内,随行人员李思远(公民身份号码:230805198402210217)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皖西”牌三相异步电动机一台,消费过程结束后该店铺提供了收据和店铺名片。

所购物品由该公证处公证人员带回至该处拍照。

所购物品经公证人员封存后交申请人吕箐翎留存。

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出具了(2013)宁白证民内字第7122号公证书。

一审庭审中,当庭拆封上述公证保全产品后发现该产品正面铭牌上标有“皖西”、“三相异步电动机”、“安徽安庆皖南电机有限公司”字样,该产品正面突出部件上标有“WX”字样。

该产品包装箱正面标有“皖西”、“三相异步电动机”、“安徽安庆皖南电机有限公司”字样。

该产品由孙正辉售出,由安庆皖南公司生产。

安徽皖南公司当庭提交了两台电动机产品,该二产品正面铭牌上标有“南华”、“三相异步电动机”、“WNM”、“安徽皖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产品正面突出部件上标有“WN”字样。

该二产品包装箱正面标有“中国驰名商标”、“南华”、“WNM”、“皖南电机”、“三相异步电动机”、“安徽皖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包装箱侧面标有“WNM”、“皖南电机”、“三相异步电动机”字样。

另2013年6月8日,安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肖坑工商所出具证明一份,称:安庆皖南公司在2010-2011年度被评为诚信单位,无客户投诉。

同年6月9日,常州市龙城机电广场管理办公室出具证明一份,称:孙正辉在该广场D区1601的广告牌(安徽安庆皖南电机)为2011年9月制作上墙并使用至今。

另安徽皖南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2100元,取证时购买产品花费360元,交通费636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安庆皖南公司是否侵犯安徽皖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对于安庆皖南公司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安徽皖南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4665151号“WN皖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了第7类商品中的电动机产品。

因此安徽皖南公司依法享有“WN皖南”商标在电动机产品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人不得擅自将该商业标识以商标方式使用于电动机产品。

本案中,安庆皖南公司的涉案产品商标为“皖西”,该商标亦经合法注册,故安庆皖南公司商标使用行为合法。

对于安庆皖南公司在涉案产品上标注其企业名称“安徽安庆皖南电机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安徽皖南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均是依照相应法律程序获得的标志权利,分属不同的标志序列,依照相应法律受到相应保护。

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纠纷,如果是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的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因此,是否突出使用为此类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判断的核心要件之一。

本案中,安庆皖南公司在其产品上对企业名称的标注规范,其字号“皖南”无论从字体、大小、颜色、字符间隔上都与其企业名称中的其他文字相同,并未突出使用“皖南”字样。

故安徽皖南公司认为安庆皖南公司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一审法院未予支持。

二、关于安庆皖南公司在登记企业名称中使用“皖南”字号的行为是否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

由于企业名称登记仅在工商部门主管辖区内进行相同名称的检索,因此,相同字号产生的企业名称冲突纠纷难以避免。

如果注册企业名称行为本身具有不正当性,即使不突出使用字号,但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借助合法形式侵害他人商誉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属于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安庆皖南公司在登记企业名称中使用“皖南”字号的行为即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构成对安徽皖南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理由如下:1、主观上,安庆皖南公司具有攀附安徽皖南公司商誉的故意。

从双方所处行业来看,安庆皖南公司与安徽皖南公司处于相同的中小型电机行业。

从双方注册地址来看,安庆皖南公司与安徽皖南公司均在安徽省境内注册登记。

从双方企业知名度来看,安徽皖南公司早在1995年9月4日即已成立,安庆皖南公司成立之前,安徽皖南公司经过长期经营在电机生产行业内已建立了较高的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并在工业增加值、电机收入及销量、回款总额、利润总额、人均收入、所有者权益等行业指标上排名全国前列。

从上述三点来看,本案中,安庆皖南公司应当知道安徽皖南公司的存在及其多年形成的良好商誉,故意将字号注册为“皖南”,以期在商业竞争中搭安徽皖南公司商誉的“便车”,攀附安徽皖南公司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虽然其企业名称后改为“安庆皖南电机有限公司”,但仍然保留与安徽皖南公司相同的“皖南”字号,其行为依然具有明显的攀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伦理。

2、客观上,安庆皖南公司的上述行为会实际造成相关公众对两公司产品来源认识上的混淆。

我国的企业名称由四个基本要素依次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

在这些要素中,行政区划、行业和组织形式属于通用的称谓,可以将不同行政区划、不同行业和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区分开来,但不能作为特定企业之间的区别标识,而将特定企业区分开来的标识主要是字号。

字号是组成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主要标志。

本案中,对双方的企业名称进行分析后可以发现,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的字号,双方是完全相同的,均为“皖南”。

虽然安庆皖南公司将涉案产品冠以“皖西”商标,但相关公众在接触双方产品后,极可能会对相关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混淆,错误地认为相关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误认为两个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着商业许可、关联企业等关联关系。

对于安庆皖南公司认为安庆属于“皖南地区”,其使用“皖南”作为字号属于正当使用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企业字号是商业标志的一种,是将特定企业进行区分的重要标识,后申请者有义务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与同行业的先申请者的字号产生冲突。

即使安庆皖南公司能够证明安庆市属于“皖南地区”,亦不能证明其登记使用“皖南”字号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因为安庆皖南公司是将“皖南”作为企业字号这一商业标识来使用,而不是作为企业所处地理位置说明来使用。

若依安庆皖南公司观点,则只要是属于或者历史上曾属于“皖南地区”的任何行政区域中从事机电行业的经营者均可将其字号登记为“皖南”,这显然与企业名称的商业标识属性相矛盾,与企业名称登记的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相违背,亦不利于维护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关于安庆皖南公司须就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

如前所述,安庆皖南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害。

对于安徽皖南公司要求安庆皖南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皖南”字样的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鉴于安徽皖南公司在电机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安庆皖南公司不停止使用含有“皖南”字样的企业名称难以避免相关公众混淆,故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本案中,安徽皖南公司因安庆皖南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难以确定,安庆皖南公司的侵权获利亦难以确定。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安徽皖南公司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安庆皖南公司的主观过错、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和持续时间、安徽皖南公司维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安庆皖南公司赔偿数额为30000元。

四、关于孙正辉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其民事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安徽皖南公司对孙正辉仅主张其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故一审法院对孙正辉之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未予审查。

因安庆皖南公司的行为并不侵犯安徽皖南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孙正辉的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权侵权,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安庆皖南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皖南”字样的企业名称;

二、安庆皖南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安徽皖南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三、驳回安徽皖南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04元,由安徽皖南公司负担2702元,由安庆皖南公司负担3302元。

安庆皖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对安庆皖南公司在登记企业名称中使用“皖南”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一、安庆皖南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皖南”字号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电机产品来源的混淆。

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是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一审判决以双方企业名称中的核心要素即字号完全相同为由,即认定相关公众在接触双方产品后,极可能会对相关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混淆,系错误认定。

消费者在区分商品来源时,主要考虑的是商标,而非该商品生产者的字号。

本案中,尽管安庆皖南公司与安徽皖南公司的字号完全相同,但二者在各自生产的产品中所使用的商标完全不同,不至于混淆。

再加上二者生产的电机产品在外观上又有很大区别,因此相关公众在依赖于商标进行选购时几乎不可能对两种商品产生混淆。

虽然安庆皖南公司将其企业名称标注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但安庆皖南公司并未对“皖南”这一字号作任何突出或强调,也没有作出利用该字号进行大量宣传等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解或混淆的行为。

一审中,安徽皖南公司也没有提供任何足以证明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会产生混淆的证据。

因此,仅仅字号相同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从而也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安庆皖南公司将“皖南”登记为其字号的行为属于对该词汇的合理使用,不侵犯安徽皖南公司的合法权益。

由于安徽省的行政区划发生过多次调整,因此“皖南”一词现在的含义已不同于其诞生之初。

现“皖南”一词包括安徽南部,通常将芜湖、宣城、安庆等七个城市并称为“皖南七市”。

安庆皖南公司将“皖南”作为企业字号,是用于表示企业所处的地域。

“皖南”一词本身属于描述性词汇,其“第一含义”是指代安徽南部,由于词汇本身并非臆造,固有显著性不足,因此不适于作为字号被登记为企业名称。

尽管安徽皖南公司经过长期经营,已获得了良好的商誉,也使得“皖南”一词在电机行业中有了“第二含义”,获得了一定的显著性,但是该词的“第一含义”仍然保留在公共领域,安徽皖南公司无权阻止他人合理使用“皖南”一词的“第一含义”。

因安庆皖南公司所处的安庆市在地域上也属于皖南地区,只要安庆皖南公司将该词汇登记为自身企业字号的行为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就属于合理使用该词汇的“第一含义”,不侵犯安徽皖南公司的合法权益。

另,一审判决有关安庆皖南公司不是将“皖南”作为企业所处地理位置说明来使用的认定也有误。

综上,上诉人安庆皖南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安徽皖南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安徽皖南公司二审辩称:一、字号是企业之间相互区别的关键标识,甚至在商标出现并被法律予以保护以前就被世人认可。

安庆皖南公司提出商标是消费者甄别商品和服务的依赖指标,并称消费者关注的是商标,不在意生产企业,这纯属安庆皖南公司的臆断,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安庆皖南公司以使用不同的商标来抗辩其字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与一审判决结果没有任何关系。

二、安庆皖南公司称“皖南”是公共词汇,供公众自由使用,安徽皖南公司无权阻止他人合理使用。

但安庆皖南公司在上诉状中也承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完全相同”,并承认“被上诉人经过长期经营,已获得了良好的商誉,也使得‘皖南’一词在电机行业中有了‘第二含义’,获得了一定的显著性”。

在此前提下,安庆皖南公司故意忽视“皖南”二字在电机行业的“第二含义”,着重强调“皖南”在公共领域的“第一含义”,取了与安徽皖南公司同一行业的同一字号,这一明知故犯的行为恰恰证明了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恶意主观状态。

三、安庆皖南公司称“皖南”是作为企业所处地理位置说明来使用,但是根据企业名称的相关法律规定,其名称“安庆皖南电机有限公司”中的“安庆”才是其地理位置,“皖南”是其核心字号。

安庆皖南公司分明是将“皖南”作为具有商业标识作用的企业字号来使用。

作为同一省份同一行业的后注册企业,在安徽皖南公司享誉行业几十年的情况下,选取“皖南”作为核心字号的用意及后果显而易见。

综上,被上诉人安徽皖南公司请求驳回上诉,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原审被告孙正辉在二审中未作答辩。

二审中,上诉人安庆皖南公司提交了三份网络查询资料,用以证明安庆属于皖南地区。

被上诉人安徽皖南公司认为该三份资料不能证明安庆皖南公司使用“皖南”字号具有善意。

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安庆皖南公司将“皖南”注册为其字号并使用是否构成对安徽皖南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安徽皖南公司成立于1995年,至2010年4月19日安庆皖南公司成立之前,安徽皖南公司经过长期经营获得了一系列荣誉,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皖南”在电机行业尤其是中小电机行业已具有较大的知名度。

“皖南”原为一通用词汇,指安徽南部,因安徽皖南公司的长期使用,“皖南”在电机行业尤其是中小电机行业具有了其本来含义之外的标识经营者主体身份功能的新含义。

无论安庆皖南公司所在的安庆市是否属于皖南地区,从安庆皖南公司的企业名称构成来看,其对“皖南”的使用显然不是作为标识其所处的地理位置而使用,即并非使用“皖南”的本来含义,而是作为企业名称中的核心要素即标识经营者主体身份的字号使用。

安庆皖南公司作为同位于安徽省的中小电机行业的经营者,其将“皖南”注册为其字号不构成合理使用。

对于上诉人安庆皖南公司有关其对“皖南”的使用属合理使用的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商标与字号均为商业标识,其中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标识,而字号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商业标识。

安庆皖南公司生产的涉案电机产品上标有“皖西”商标,相关公众接触该产品后,借助“皖西”商标虽能将该产品与同类别的其他商品相区分,但由于该产品上同时也标注有“安徽安庆皖南电机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其中字号与安徽皖南公司的字号相同,会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的生产者产生混淆,即误认为其生产者与安徽皖南公司之间存在商业许可、关联企业等关系。

况且,安庆皖南公司对其名称的使用并非总与商标使用同时进行。

对于上诉人安庆皖南公司有关因其使用了自己的商标而使其使用“皖南”字号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的上诉理由,本院也依法不予采信。

在安庆皖南公司成立之时,安徽皖南公司的字号“皖南”在电机行业尤其是中小电机行业已具有较大的知名度。

安庆皖南公司作为同行业企业,在其成立之时,完全可以发现同行业中已经存在具有较大知名度的安徽皖南公司的存在,安庆皖南公司仍然将“皖南”登记为其企业字号,主观上具有利用同业竞争对手市场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也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其与安徽皖南公司之间具有许可使用或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

安庆皖南公司这种“搭便车”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安徽皖南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综上,上诉人安庆皖南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4元,由上诉人安庆皖南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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