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知民初字第0023号原告北京市麻辣诱惑酒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柴松梅,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季自叶,男。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原告北京市麻辣诱惑酒楼有限公司与被告季自叶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受理后,原告北京市麻辣诱惑酒楼有限公司又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市麻辣诱惑酒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麻辣诱惑酒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北京市麻辣诱惑酒楼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