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知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德尔格制造股份两合公司(德)。
法定代表人W.格兰爱迪瓦德。
委托代理人王志勇,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亚凯,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青岛路博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尔格制造股份两合公司诉被告青岛路博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尔格制造股份两合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路博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