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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宁、江西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知民初9号
案件名称黎宁、江西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黎宁;江西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知民初9号原告:黎宁,男,汉族,1951年6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江西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横水镇牛角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124323498。

法定代表人:刘志高,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华山,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黎宁与被告江西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黎宁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黎宁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9845元(黎宁已预交9845元)减半收取4922.5元,由原告黎宁负担,退回原告黎宁4922.5元。

审 判 长 汪 西 菲审 判 员 王 革 生审 判 员 周中瑞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   璇技术调查官周剑军书 记 员  朱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知民初9号原告:黎宁,男,汉族,1951年6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江西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横水镇牛角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124323498。

法定代表人:刘志高,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华山,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黎宁与被告江西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黎宁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黎宁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9845元(黎宁已预交9845元)减半收取4922.5元,由原告黎宁负担,退回原告黎宁49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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