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38号原告: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彩频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3974661-X。
法定代表人:何正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红,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庆伟,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影来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斜土路768号507室部分,组织机构代码77479125-6。
法定代表人:林中民,董事长。
被告:飞宏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枫路357号,组织机构代码:74624014-X。
法定代表人:林中民,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达,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敬伟,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影来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飞宏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10122463.0)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3400元,由原告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司法鉴定费人民币93720元,由原告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嘉莉(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