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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永康市金威电器有限公司、周天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506号
案件名称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永康市金威电器有限公司、周天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周天飞,永康市金威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506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黄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轶,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天飞,男,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永康市金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应光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天飞、被告永康市金威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傅 荣人民陪审员  朱虹霞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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