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知民初字第42号原告江苏江扬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文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明荣、孙亚东,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邗江江扬电缆厂。
原告江苏江扬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邗江江扬电缆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所诉被告名称“扬州市邗江江扬电缆厂”与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工商资料中的企业名称“扬州市邗江江扬电线电缆厂”不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需有明确的被告,其起诉对象名称自相矛盾。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