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25号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光亮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XXX。
代表人:应光亮,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袁敏华,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媚,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现住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张富红,男,1960年9月29日,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现住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光亮灯饰厂诉被告汤媚、张富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125768.3)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光亮灯饰厂于2014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光亮灯饰厂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光亮灯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7元,减半收取为654元,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光亮灯饰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