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陆素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102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陆素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陆素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102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业文,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素娟,系苏州市沧浪区华宇绣品经营部业主。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陆素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素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审 判 员  唐 蕾代理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