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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吴存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太知民初字第0003号
案件名称3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吴存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吴存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太知民初字第0003号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6349184-8。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建润,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惠民,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存粉,女,1971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存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3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373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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