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10号原告:阮孟祝,男。
委托代理人:王强,系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粉生,系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胜,男。
委托代理人:余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孟祝诉被告付胜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10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阮孟祝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阮孟祝撤回对付胜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为2150元,由阮孟祝负担,另退回阮孟祝2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