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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珍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香廷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甬知初字第161号
案件名称上海珍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香廷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珍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慈溪市香廷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161号原告:上海珍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鹤旋路26弄29号909室。

法定代表人:肖瑞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姜晓慧,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吉星,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香廷大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孙塘北路1155号。

法定代表人:马旭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珍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香廷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珍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珍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珍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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