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民初字第5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观华,乐陵焕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爱玲,临邑县临盘生活服务中心临邑县临盘石油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爱玲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爱玲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