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538号原告:肖红卫,男,汉族,1972年3月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康区一品居家具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家具一期一栋后排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MA36P2RA3H。
经营者:许秋瑾,该经营部负责人。
原告肖红卫与被告南康区一品居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肖红卫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肖红卫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红卫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已由肖红卫预交)减半收取800元,由肖红卫负担。
审 判 长 郭 燕审 判 员 周中瑞审 判 员 王革生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郭 婷书 记 员 黄 媚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538号原告:肖红卫,男,汉族,1972年3月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康区一品居家具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家具一期一栋后排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MA36P2RA3H。
经营者:许秋瑾,该经营部负责人。
原告肖红卫与被告南康区一品居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肖红卫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肖红卫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红卫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已由肖红卫预交)减半收取800元,由肖红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