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执202号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临潼区人民东路易佳通讯店:关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人民东路易佳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知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市临潼区人民东路易佳通讯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人民东路易佳通讯店支付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2、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人民东路易佳通讯店主动履行了5150元,其中5100元由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人民东路易佳通讯店直接汇入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费50元由西安市临潼区人民东路易佳通讯店直接汇入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人民东路易佳通讯店对执行标的进行了一致确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执20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