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3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微软公司,住所地美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1号。
法定代表人:理查德˙H˙萨奥尔。
委托代理人:谷明亮,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怡雯,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戴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富蕴路248号F92。
法定代表人:胡润芝,该公司总监。
申请执行人微软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戴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该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以(2018)沪73民初151号之一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戴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并于2021年3月9日以(2018)沪73民初151号之二采取了续冻措施。
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上海戴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法官助理 陈铭捷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