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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钊文,广州市欧梵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肖振龙,李伟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18-1号
案件名称周钊文,广州市欧梵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肖振龙,李伟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钊文,广州市欧梵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肖振龙,李伟红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周钊文,男,汉族,1966年9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从化市。

委托代理人:周山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市欧梵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注册号4401110001XXXX9。

法定代表人:周钊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山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肖振龙,男,汉族,1988年9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被告:李伟红,男,汉族,1978年10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钊文、广州市欧梵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振龙、李伟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030240619.2)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钊文、广州市欧梵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伟红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钊文、广州市欧梵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伟红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钊文、广州市欧梵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伟红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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