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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众青藤钢管家具厂,刘煌波与杨金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02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南海区众青藤钢管家具厂,刘煌波与杨金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区众青藤钢管家具厂,刘煌波,杨金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众青藤钢管家具厂。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谭北村厂房。

投资人:刘煌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垂军,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煌波。

委托代理人:陆垂军,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斗。

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众青藤钢管家具厂、刘煌波因与被上诉人杨金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众青藤钢管家具厂、刘煌波于2014年6月19日以与被上诉人杨金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众青藤钢管家具厂、刘煌波与被上诉人杨金斗已达成和解协议,佛山市南海区众青藤钢管家具厂、刘煌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众青藤钢管家具厂、刘煌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众青藤钢管家具厂、刘煌波负担。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众青藤钢管家具厂、刘煌波多预交的二审诉讼费77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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