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知)初字第1784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59号。
法定代表人韩乐玲,总经理。
被告杜贵秀,女,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杜贵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杜贵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