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51号原告:肖凯阳。
委托代理人:黄瑞章,广东志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桂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凯阳诉被告李桂彬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肖凯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