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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与新乡冠誉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28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与新乡冠誉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新乡冠誉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28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o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布安山,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民,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冠誉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路与南环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桂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东海,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玲,该公司职员。

被告郑州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99号附1号2号楼14层1406号。

法定代表人吴俊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戈,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运,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新乡冠誉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郑州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磊若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磊若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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