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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与新乡市奔腾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38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与新乡市奔腾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新乡市奔腾电工设备有限公司,新乡市今胜昔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38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布安山,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民,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奔腾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牛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龚子新。

委托代理人郝文良,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邹孝文,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新乡市今胜昔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华兰大道509号南三楼320至322室。

法定代表人游令卿。

委托代理人刘庆德,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郜红,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新乡市奔腾电工设备有限公司和被告新乡市今胜昔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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