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刘浩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三中民初字第05473号
案件名称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刘浩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刘浩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初字第05473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浦头村。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浩科,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

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简称一新砂轮公司)诉被告刘浩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4年6月27日,原告一新砂轮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浩科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一新砂轮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对刘浩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