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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世红与唐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36号
案件名称杨世红与唐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世红,唐亮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36号原告:杨世红,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委托代理人:邱斌斌、张泰峰,均系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亮,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系中山市古镇佐拉灯饰照明门市部业主。

原告杨世红诉被告唐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3014××××.2)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世红的委托代理人张泰峰,被告唐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世红诉称:其是第200930142084.2号,名为“LED泛光灯”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被许可使用人。

该专利由富阳市新世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富阳公司)于2009年6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于2010年5月12日获得授权公告,目前仍在有效期内,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2010年6月1日,专利权人与其签订《独占性专利许可合同》,约定在涉案专利的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授权其在广东省区域内独占性许可实施该专利,其作为涉案专利的独占被许可使用人单独有权针对侵犯前述外观专利权的行为采取诉讼等维权措施。

其调查发现,唐亮未经其许可,擅自实施了涉案专利,并在中山市古镇瑞丰灯配城等灯配市场大肆销售。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唐亮的该行为构成侵权,且该行为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唐亮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请求法院判决:1.唐亮立即停止侵害杨世红第200930142084.2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唐亮赔偿杨世红经济损失及杨世红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五万元;

3.唐亮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杨世红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证据一、《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独占性专利许可合同》、专利收费收据;

证据二、《外观设计检索报告》;

证据三、(2013)粤中菊城第6764号《公证书》及公证实物、(2013)粤广广州第195123号《公证书》。

被告唐亮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辩称:唐亮事实上是卖了样板,但没有生产被控侵权产品,只是销售了很短的时间。

被告唐亮就其抗辩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经庭审质证,唐亮对杨世红提供的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对证据三的真实性确认,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本院查明:专利号为ZL20093014××××.2,外观设计名称为“LED泛光灯”的设计人是杨世红,该专利申请日是2009年6月9日,授权公告日是2010年5月12日,专利权人是富阳公司。

该专利简要说明记载:本外观设计的要点在于灯罩的外形轮廓(该专利图片见附件一)。

2013年4月10日专利权人缴纳了当期年费。

2010年6月1日,富阳公司与杨世红签订《独占性专利许可合同》,内容为富阳公司在专利有效期内,将专利号为ZL20093014××××.2的专利以独占性许可授权杨世红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授权费为80000元/年。

该合同没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备案。

2012年9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就专利号为ZL20093014××××.2的“LED泛光灯”出具了《外观设计检索报告》,检索结论为:未检索到与被检索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注:检索结果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法律依据)。

2013年11月14日,公证员及公证工作人员随申请人杨世红的委托代理人张泰峰来到位于中山市古镇同兴路的一个商铺,该商铺挂有“明程灯饰”的招牌,由公证员对周围环境进行了拍照,取得相片四张,而后由张泰峰进入该商铺内,购买产品四件,取得№0001487《中山市古镇明程(佐拉)灯饰送货单》一张、名片一张。

购买结束后,公证员根据张泰丰的要求,对所购买的产品中指定的其中三件产品运至广东省中山市菊城公证处,上述购买及运输过程均由公证员及公证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同日,公证处对所购商品及取得的资料进行了封存、拍照。

封存后的购买物品留存于杨世红处。

所附照片有:《送货单》,《送货单》的抬头为“中山古镇明程(佐拉)灯饰”字样,送货单位及经手人处有“唐亮”签名。

原告指控送货单上记载名称为“60W透镜”的产品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数量为1,价格分别为75元,并载有地址、电话、手机、QQ等信息;

名片载明有明程灯饰、唐亮的名称、地址、电话、经营范围、唐亮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开户账号,并标注有“专业LED灯饰生产制造商”等信息。

广东省中山市菊城公证处出具了(2013)粤中菊城第6764号《公证书》。

2014年1月24日,杨世红持前述请求向本院起诉。

并提交了被控侵权产品---公证实物(图片见附图二)。

2013年9月30日,申请人杨世红的代理人黄燕珊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两名公证员的见证下,由黄燕珊在公证处操作电脑进行操作:……十六、在地址栏输入“http://mclighting2012.1688.com/”,进入“中山市古镇佐拉灯饰照明门市部”的网页,进行四次截屏,截取电脑屏幕实时的网页内容(公证书附件第五十七页至第六十页);

十七、在上述网址为“http://mclighting2012.1688.com/”的网页点击供应商信息里面的“中山市古镇佐拉灯饰照明门市部”,进入网址为“http://mclighting2012.1688。

com/page/creditdetail.htm”的网页,进行二次截屏,截取电脑屏幕实时的网页内容(公证书附件第六十一页至第六十二页);

十八、在上述网址为“http://mclight2012.1688.com/page/creditdetail.htm”的网页点击“热销产品”中的“企业集采150W/180W隧道灯外壳投光灯外壳大功率LED灯具”,进入网址为“http://detail.1688.com/offer/1197539075.html?tracelog=gsda_offer”的网页,进行四次截屏,截取电脑屏幕实时的网页内容(公证书附件第六十三页至第六十六页);

再点击“成交(1883)/评价(43)”,对显示的网页内容进行三次截屏,截取电脑屏幕实时的网页内容(公证书附件第六十七页至第六十九页)……公证员对上述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将截屏内容打印作为公证书的附页。

2013年10月22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了(2013)粤广广州第195123号《公证书》。

上述公证书中,在网址为http://mclighting2012.1688.com/及http://mclight2012.1688.com/page/creditdetail.htm的网页中,载有中山市古镇佐拉灯饰照明门市部的名称、地址、电话、公司概况、基本信息、行业信息、经营信息、产品列表等栏目,并显示其公司主页为http://mclighting2012.cn.alibaba.com,http://mclighting2012.1688.com联系人为唐亮,员工人数51-100人,研发部门人数5-10人,厂房面积5000平方米,主要销售区域全国,月产量1500000套,年营业额为人民币5001万元/年—1亿元/年,年出口额3001万元—5000万元,品牌明程(佐拉)。

其中“产品列表”栏目中的“60W投光灯外壳LED投光灯外壳”所附灯具图片,杨世红认为与本专利相一致。

庭审时,经勘验公证实物,该公证实物上没有唐亮的信息。

唐亮确认该公证实物由其销售,但否认是其生产,并称只是销售了摆在货架上的一个样板,阿里巴巴上的信息是虚假的,企业信息也是不真实的。

将被控侵权产品——公证实物与本专利的外观设计图片进行比对,杨世红认为:本专利整体接近前宽后窄的梯台状,由灯壳、灯孔(灯座)、电源盒组成。

主视图:灯壳正面形状接近矩形;

灯壳左、右边缘呈“()”状,即灯壳左右两侧为向外突出的弧线(弧形);

灯壳四个角有螺钉;

灯壳内框是比外框略小的矩形,内框有一较小的长方形灯孔(灯座);

后视图:灯壳后部呈梯形结构,其上密布若干散热片,散热片上连接电源盒,电源盒表面有一小矩形。

左、右视图相同,有电源盒、灯具外壳,呈左窄右宽的梯形状;

俯视图与仰视图相同,由电源盒、散热片、灯具外壳组成,呈梯形状。

被控侵权产品与本专利在视觉上无差异,构成相同侵权。

唐亮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与本专利相似,但认为还有两点不同,一是电源盒本专利有一个长方形凹槽,被控侵权产品没有;

二是电源盒本专利是平台,被控侵权产品有一定弧度,有散热筋条。

再查,杨世红提供了公证费为700元,与本院(2014)知民初字第35号案分摊,分摊到本案中是350元。

另查,唐亮的档案登记资料显示:其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中山市古镇曹三同兴路11号首层南4号,经营范围:销售:LED照明灯具、LED配件。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ZL20093014××××.2名称为“LED泛光灯”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按期缴纳了年费,至今处于有效状态。

杨世红是该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是如构成侵权,唐亮实施了哪些侵权行为。

对于争议焦点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经过庭审比对,本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两者均为“LED泛光灯”,属于同类产品。

本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整体设计均呈接近前宽后窄的梯台状,由灯壳、灯孔(灯座)、电源盒组成;

从主视图看,灯壳正面形状接近矩形,灯壳左右两侧为向外突出的弧线(弧形);

灯壳四个角有螺钉,灯壳内框呈矩形,比外框略小,内框内有灯孔(灯座);

从后视图看,灯壳后部呈梯形结构,其上密布若干散热片,散热片上连接电源盒,电源盒表面有一小矩形;

从左右视图看,有电源盒、灯具外壳的侧面,呈左窄右宽的梯形状;

从俯视图与仰视图看,可见电源盒、散热片灯具外壳的一个侧面,呈梯形状。

被控侵权产品与本专利区别有三:一是灯孔,本专利灯孔是正方形,被控侵权产品的灯孔是圆形的;

二是本专利没有支架,被控侵权产品有一支架;

三是本专利电源盒上是一个方形图案,被控侵权产品电源盒上是六条平行线。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一,灯孔形状相对与整盏灯而言,仅是一个局部细微的设计,在整体设计中所占比例很小,且在使用时会被灯泡遮盖,其变化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对于区别特征二,支架是可拆分部分,本专利图片没有公开支架,被控侵权产品增加的该部分设计非比对范围,不影响二者相似性判断;

对于区别特征三,电源盒位于该LED泛光灯的后面,属于使用时不易看到的部分,不影响二者实质相同判断。

故本专利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设计虽存在上述区别特征,但是从整体视觉效果上,上述区别并不构成二者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被控侵权产品设计与本专利设计构成近似,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对于争议焦点二,关于唐亮实施了哪些侵权行为的问题。

被控侵权产品系通过公证购买取得,唐亮认可系其销售。

从杨世红提交的网络公证书可知,网站上显示的经营信息均与唐亮经营的中山市古镇佐拉灯饰照明门市部的登记经营信息相符,而网站上也有与被控侵权产品外观相同的产品图片,故可以认定唐亮许诺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至于唐亮是否生产了被控侵权产品的问题。

唐亮否认被控侵权产品由其生产,抗辩网站上的所有信息均为虚假宣传。

虽然唐亮网站上的宣传信息可能存在夸大成分,但相对于唐亮在法庭上为免除法律责任而有意作出的抗辩,其在网站上所作的宣传更为客观,且在公证取得的唐亮名片上也载有“专业LED灯饰生产制造商”等信息,再者唐亮也未能对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作合理解释,故本院认定唐亮亦存在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唐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本专利权的侵害。

唐亮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具体的赔偿数额,杨世红请求在法定赔偿额内酌定赔偿,其主张公证费35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75元,有票据证实,此为维权的合理费用,予以采纳。

结合唐亮实施了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唐亮的综或规模、销售渠道等酌情考虑赔偿金额(包括合理费用在内)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被告唐亮立即停止对专利号为ZL200930142084.2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即被告唐亮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唐亮赔偿原告杨世红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如果被告唐亮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唐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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