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知初字第26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组织机构代码:70404676-0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王守贞。
被告:宁波文理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淞浦村海屋张路293号。
组织机构代码:58054430-2法定代表人:李代能。
被告:宁波威驰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湖滨北路8号。
组织机构代码:76145817-1法定代表人:景惠兰。
被告:天津美丽小天鹅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6185。
组织机构代码:58134132-0法定代表人:曲增祥。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海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文理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威驰电器有限公司、天津美丽小天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