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47号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路18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刘显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小然,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福玛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人民西路万仙街346号1号楼1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强。
被告河南省福玛特商贸有限公司新一街百货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与新一街交叉口北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谢永强。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新玛特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福玛特商贸有限公司新一街百货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以因客观情况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