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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刚与高静洁、宁海县奇恩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197号
案件名称徐刚与高静洁、宁海县奇恩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刚,高静洁,宁海县奇恩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197号原告:徐刚。

委托代理人:周英萍。

被告:高静洁。

被告:宁海县奇恩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康妹。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刚与被告高静洁、宁海县奇恩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刚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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