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197号原告:徐刚。
委托代理人:周英萍。
被告:高静洁。
被告:宁海县奇恩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康妹。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刚与被告高静洁、宁海县奇恩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刚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