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孙闽峰,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潘海燕,女,1983年4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系原告经营的中山市地平线灯饰设计制造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荆永久,男,195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系中山市横栏镇智越灯饰电器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闽峰诉被告荆永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201220120883.1)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闽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为1180元,由原告孙闽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