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洛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同年6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4月25日再次办理取保候审。
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赖某某,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刑诉(2014)1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金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于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期间,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接受他人订单,制造印有假冒“某某空间”注册商标标识的卫生巾流延膜并销售给他人共23吨左右,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94912元,获利人民币23000元,后于2013年3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于同年6月18日退出已收的销售钱款人民币294932元。
同时,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系��犯、且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赃款应对其从轻处罚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幅度内处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期间,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接受安徽省明光市华某某的订单,擅自在洛江区某某厂内制造印有假冒“某某空间”注册商标标识的卫生巾流延膜,而后销售给华某某共23吨,非法经营数额为294912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3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3年3月21日在洛江区某某厂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被告人黄某某于同年6月18日退出已收取的销售钱款人民币294932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预缴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相片,其在泉州市洛江区某某制膜厂,从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有接受��徽省明光市的“张某某”的订单,制造了印有假冒“某某空间”注册商标标识的卫生巾流延膜23吨,以人民币294912元的价款销售给安徽省明光市的“张某某”。
2、证人华某某的证言,其从2012年七、八月份开始,以每吨一万三千元左右的价格冒用“张某某”的名义从黄某某处购买印有假冒“某某空间”标识的流延膜,货款通过张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进行汇款支付。
3、证人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底到2013年年初之间,其有以人民币18000元的价格卖20万片的卫生巾白片给黄某某。
4、证人赖某某、尤某某等的证言,证实某某厂系黄某某经营的,只有两台制膜机器可以用来制作卫生巾底膜。
5、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其证实有在康丽制膜厂的仓库里看到过印有某某空间的流延膜,但这些流延膜已经卖掉了。
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从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某某厂有生产“某某空间”卫生巾用的流延膜,且都卖到了安徽省亳州市,具体的价格其不清楚,但该种流延膜每个月都要卖1至2吨且每吨的价格应该在13000元以上。
7、证人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8月份,有省外的客户寄来“某某空间”彩印滚筒让生产假冒“某某空间”卫生巾流延膜,共生产了十来吨,每吨以大概一万一千元的价格全都卖给省外的客户,货款全都是汇到黄某某的账户里,总共获利人民币13000元。
8、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生产的“某某空间”的标识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9、商标档案、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商标注册公告、商标注册证、福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材料,证实“某某空间”系注册商标标识以及未授权许可黄某某进行生产的事实。
10、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2013年3月21日在泉州市洛江区某某厂扣押了1根印有“某某空间”的印刷棍和2卷印有“某某空间”标识的PE流延膜。
11、银行交易明细、泉州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收发货单信息、冻结止付申请书等业务凭证材料,证实被告人黄某某收取的销售假冒“某某空间”卫生巾流延膜钱款人民币294932元。
1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于2013年6月18日扣押被告人黄某某退出的已收取的销售钱款人民币294932元。
1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3)明刑初字第00265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刑终字第00015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华某某因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已被判处刑罚。
14、代收款代管凭证,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向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预缴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15、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94912元(获利人民币230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所生产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已全部销售给他人进入流通领域,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将所收取的货款退出,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初犯且全部退出销售款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黄某某在本案中在接到华某某的订单自行组织人员生产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对生产制造行为具有相当的控制性且被告人积极主动地推动犯罪过程,不应当认定为从犯,故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㈠项、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交。
)二、没收被告人黄某某已退���的暂扣于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4912元,上缴国库。
三、暂扣于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的标有“某某空间”的印刷棍1根及印有“某某空间”的PE流延膜2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洪羚燕代理审判员 林毅高人民陪审员 丁雅婷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金怀附注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㈠、犯罪情节较轻;
㈡、有悔罪表现;
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㈠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㈠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第一款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㈡》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