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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小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郴民三初字第64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小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彭小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民三初字第6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思维,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谭健聪,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彭小毛,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小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彭小毛达成和解协议并兑现完毕为由,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彭小毛达成和解协议并兑现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璋审 判 员  刘殳杨人民陪审员  张湘燕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献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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