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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四海与被告赵德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253号
案件名称原告李四海与被告赵德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四海,赵德君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253号原告:李四海,男,汉族,1975年7月16日出生。

住址:辽阳市辽阳县。

委托代理人:霍金虎,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德君,男,汉族,1970年11月6日出生。

住址:辽阳市宏伟区。

原告李四海与被告赵德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4日起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吴松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宋喆、崔婷参加评议,书记员胡明明担任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德君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四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原告李四海承担。

审 判 长 吴 松代理审判员 宋 喆代理审判员 崔 婷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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