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终字第18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艾丁根大街**号,L-1118。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OttoBruderer),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宏涛,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秀水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永平,北京秀水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青,北京秀水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秀水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秀水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青,北京秀水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宏利达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东钓鱼台甲7号1号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颜林兵,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林兵,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代理人何志红,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普拉达有限公司、上诉人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2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鉴于北京宏利达成商贸有限公司已于原审诉讼期间注销,原审判决程序错误,故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2788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2788号民事裁定;
三、发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