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民初字第156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人,解维坤,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农。
被告王建亭,系魏都区飞雕电器水暖日杂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已无法送达已更换业主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