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民初20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黑龙江龙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高新区薇利仓买。
经营者:孙久臣。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高新区薇利仓买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余审 判 员 胡海陆审 判 员 金 宁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维靖书 记 员 陈 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