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涡刑初字第0025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阵华,乳名痛快,男,汉族,1974年9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文盲,农民,住涡阳县涡北街道涡北社区吉园自然村**************户。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2月28日被宣布逮捕。
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纪闽,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翠侠,女,汉族,1970年11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文盲,农民,住涡阳县涡北街道涡北社区吉园自然村**************户。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执行逮捕。
于2014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决定逮捕,被告人刘翠侠同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光明,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4)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阵华、刘翠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建,被告人马阵华及其辩护人周纪闽、被告人刘翠侠及其辩护人王光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冬天,被告人马阵华伙同刘翠侠购买大量假冒“古井”酒注册商标、包装箱、包装盒、酒瓶等制作家酒的物品,制作假冒“古井”原浆献礼版白酒6箱(500ml×6瓶)、“古井”淡雅酒543箱(450ml×4瓶)等物品,经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马阵华伙同其妻刘翠侠生产的该批假冒“古井”酒价格为85416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冬天,被告人马阵华指使被告人刘翠侠购买大量假冒“古井”酒注册商标、包装箱、包装盒、酒瓶等制作家酒的物品,在涡阳县涡北街道涡北社区吉园自然村孙芳侠家里,被告人马阵华多次购买假酒,指使刘翠侠将假酒物品灌装成成品酒。
经搜查,在孙芳侠家共查获“古井”原浆献礼版白酒6箱(500ml×6瓶)、“古井”淡雅酒543箱(450ml×4瓶)、铆钉1326个、防伪物流码2317个、手提把1317个。
后经鉴定,查获的成品白酒均为假冒“古井”酒系列产品。
经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马阵华伙同其妻刘翠侠生产的该批假冒“古井”酒价格为7347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马阵华于2014年2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阵华、刘翠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证明、无前科的查询说明,证人孙芳侠、吴兴才、杨旭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马阵华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翠侠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及现场搜查照片,鉴定材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对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马阵华、刘翠侠假冒注册商标罪“古井”淡雅酒(450ml×4瓶)的价格,辩护人认为鉴定价格过高,并当庭出示了在涡阳县秋军烟酒店购买“古井”淡雅酒(450ml×4瓶)的税务发票一张,该税务发票显示“古井”淡雅酒(450ml×4瓶)每箱的价格为130元人民币。
经查,该税务发票是正规的国家税务发票,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公诉人对此亦无异议,本院对古井”淡雅酒(450ml×4瓶)每箱为130元人民币的价格,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阵华、刘翠侠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马阵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负主要罪责。
鉴于被告人马阵华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翠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阵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
二、被告人刘翠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4年9月26日止)。
三、对扣押在案的“古井”原浆献礼版白酒6箱(500ml×6瓶)、“古井”淡雅酒543箱(450ml×4瓶)、铆钉1326个、防伪物流码2317个、手提把1317个等涉案物品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赵修珠审判员 李春杰审判员 刘 影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梁 艳附法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