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知)初字第08137号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南山村140号。
法定代表人:崔洪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文君,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01号1、2、3号楼,甲101号楼。
法定代表人:蒋柏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磊,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被告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