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邹丽华、廖仁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乌中民三初字第41号
案件名称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邹丽华、廖仁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劲霸,邹丽华,廖仁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民三初字第41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丽华,女,汉族,1986年2月3日出生,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友国际商城邹丽华箱包店业主,经营场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友国际大厦负*层**号,本人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郭晓琴,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仁开,(具体情况不详)。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劲霸公司)与被告邹丽华、廖仁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廖仁开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廖仁开的起诉。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