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益法民三初字第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X。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女,汉族,1974年1月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涟源市XX,系益阳市朝阳佳家电器经营部经营者,经营场所益阳市农贸市场XX。
委托代理人罗某,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杨某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杨某达成了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