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贾浙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金知民初字第99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贾浙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贾浙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知民初字第99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

委托代理人孟庆国。

被告贾浙云。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浙云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